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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服务承诺

一、服务内容、事项及服务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保护区管理中心可审批的事项有:

(一)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采集标本等许可。
审批对象: 科研人员、教师、实习学生、摄影记者、参观考察人员(或团体)等。
审批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证明其真实身份的有关证件及单位介绍信;申请人还必须交纳保护区资源管理费和押金;进行标本采集者,必须同时提交申请经管理中心批准,须交纳采样费用。
(2)在保护区从事的有关活动必须符合自然保护区有关规定;
(3)大型活动必须提交活动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目的、范围、项目名称、活动内容、地点、路线、人数、车辆及其它作业工具等;
(4)获准进入保护区者在活动结束后,应向保护区管理中心提交研究资料、摄影、摄像等成果副本,保护区管理中心退回押金。
审批时限: 根据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服务承诺,凡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考、科研等活动的,进入保护区许可证随时办理。
(二)在自然保护区从事资源开发(如开矿)等活动许可。
审批内容: 包括勘探、开矿、打井、铺设管线等活动。
审批对象: 各类企业、个人。
审批条件: (1)项目所在范围严禁处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2)申报人必须提交项目申报书, 内容包括: 项目名称、项目位置、施工单位、 施工期、施工人数、项目生产计划、项目生态保护措施、项目设计图、工程预算等。大型项目必须同时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审批时限: 根据保护区管理中心服务承诺,对在保护区内从事开发活动者,受理后十日内勘察现场,审查有关资料,做出是否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审批的答复。符合要求的十五日内予以办理。
二、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做到热情服务。
三、违反承诺罚措施:
1、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吃拿卡要,并引起投诉造成极坏影响的工作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领导干部者视情节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
2、承诺规定超时限的要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3、执法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如态度粗暴蛮横,语言不文明,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均调离原工作岗位,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4、对来保护区管理中心办事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前来办事人员故意刁难,使其多跑腿,要求多提供证件的,当事人调离管理中心,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附:进入保护区收费标准
一、资源管理费:(管理费为一个月收费标准,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收取,超过一个月按每超过一天每人增加10元收取)
10人及以下:8000元/月; 11-20人:10000元/月;21-30人: 12000元/月;
31-40人:16000元/月; 41-50人: 18000元/月; 50人以上:20000元/月 二、拍片费:10元/分钟(外国人及个人另计)
三、植被覆盖率在20%以上的草原补偿费:20元/亩(指补偿汽车碾压草原损坏补偿费用)四、植被覆盖率在20%以下的草原补偿费:10元/亩

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行政审批程序

一、 为规范行政管理程序,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向公众提供更好、更高效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制订本程序。 一、凡在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由建设方对申报项目审查后,向保护区管理中心管护科提出许可。重大项目申报时,必须同时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申报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位置、施工单位、施工期、施工人数、项目生产计划、项目生态保护措施、项目设计图、工程预算等。

二、管护科组织对项目预审后,将项目申请报告管理中心领导,经管理中心领导同意后,管护科组织现场勘察。

三、管护科在现场勘察的基础上,填写《项目审批表》,提出初步意见报管理中心领导审批。

四、保护区管理中心自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做出审批决定。项目审批意见由管护科书面通知建设方和保护区管理站。

五、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保护区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生态恢复治理验收申请,待验收合格后方可撤离和投入生产;

六、项目结束后,管护科将全部资料交管理中心档案室存档。

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行政审批事项监督制约措施

一、为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明确责任,强化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行政审批监督措施。

二、根据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内设机构职能,保护区管理中心管护科负责行政审批的具体工作。

三、审批人员的审批责任和义务:
1、审批人员必须依法审批,所审批的项目必须符合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2、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自然保护区的审批事项进行审批。
3、审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进行项目审批,不得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重大事项必须经管理中心集体决定。
4、实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监督和制约机制,审批人在进行现场勘察时,必须如实填写项目调查笔录。
5、严格按照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向社会公开承诺的审批时限进行行政审批,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审批时限超过承诺时限,即视为默认同意。
6、审批人员实施行政审批时,必须使用统一规范的格式文书。
7、审批人员在办理进入保护区许可证时,必须将自然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告知申请人。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可审批的事项有以下二项:

(一)进入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拍摄影片、采集标本等许可。
审批对象: 科研人员、教师、实习学生、摄影记者等。
审批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证明其真实身份的有关证件及单位介绍信;申请人还必须交纳保护区资源管理费和押金;进行标本采集者,必须同时提交申请经管理中心批准,须交纳采样费用。
(2)在保护区从事的有关活动必须符合自然保护区有关规定;
(3)大型活动必须提交活动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目的、范围、项目名称、活动内容、地点、路线、人数、车辆及其它作业工具等;
(4)获准进入保护区者在活动结束后,应向保护区管理中心提交研究资料、摄影、摄像等成果副本,保护区管理中心退回押金。
审批时限: 根据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服务承诺,凡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考、科研等活动的,进入保护区许可证随时办理。
(二)在自然保护区从事资源开发(如开矿)等活动许可。
审批内容: 包括勘探、开矿、打井、铺设管线等活动。
审批对象: 各类企业、个人。
审批条件: (1)项目所在范围严禁处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2)申报人必须提交项目申报书, 内容包括: 项目名称、项目位置、施工单位、 施工期、施工人数、项目生产计划、项目生态保护措施、项目设计图、工程预算等。大型项目必须同时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审批时限: 根据保护区管理中心服务承诺,对在保护区内从事开发活动者,受理后十日内勘察现场,审查有关资料,做出是否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审批的答复。符合要求的十五日内向自治区或国家主管部门申报。

五、责任追究
(一)追究范围:
1、审批人员不按审批条件、程序实施审批;
2、审批人员滥用职权、越权审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按服务承诺规定时限擅自拖延审批,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二)追究结果:按照有关行政审批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入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

一、 进入保护区的任何个人和团体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向保护区管理中心申报,并经批准同意,持许可证证进入保护区。
二、保护区内原有的单位和个人,自保护区建立之日起,向保护区管理部门申报补办审批手续。
三、在办理申报审批手续时,依据保护区条例,交纳保护区资源管理费。
四、保护区管理中心对申报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和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法律法规的,保护区管理中心核发《保护区通行许可证》。
五、进入保护区或已在保护区的任何单位、个人等,都必须严格遵守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自觉接受保护区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偷猎等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制止

进入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注意事项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二、严禁猎杀、捕获、追赶野生动物。
三、严禁随意碾压植被、破坏原始地貌。
四、严禁随意丢弃生活垃圾,其他固体、液体有污染的废弃物,严禁污染保护区内水源。
五、严禁携带枪支弹药进入保护区。
六、经保护区管理部门同意,其宿营地搬迁时必须恢复原有地貌状态.
七、配合接受保护区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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